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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的事实,化名“李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又让邵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其父亲,以结婚收取彩礼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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