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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男,20****日,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空明东路***刘**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下午14时许,新野县居民乔**被冒充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人员告知可以提升其信用卡额度,乔**听从该人员的指示用自己的手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并按指示告知了对方密码、短信支付码等信息,被人骗取消费5598用于在苏宁易购购买了两部手机。

被告人刘**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提前预谋后同意帮助他人将骗取的手机接收并出售非法获利。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刘**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锦海东方银座大厅通过快递收到三部手机(含乔**被骗取付款购买的两部手机),非法转卖后共获利6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已退还被害人乔维华5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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