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害人梁某某租赁被告人刘某某位于西区陶家渡东路**号附**号的门面欲开设小卖部出售香烟。2018年12月中旬,刘某某在明知办理烟草证不需要费用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可以帮梁某某办理烟草专卖证,需要梁某某先垫付办证资金为由诈骗梁某某5000元现金。2019年2月,刘某某到烟草办理部门询问得知陶家渡东路161号附9号不能办理烟草专卖证后,又以办理烟草专卖证资金不够为由诈骗梁某某6000元现金。刘某某诈骗非法所得11000元用于挥霍和日常消费。事后,梁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询问关于烟草专卖证的办理情况,刘某某一直声称烟草专卖证正在办理中。刘某某到案后积极赔付梁某某诈骗所得11000元,得到了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立波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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