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郭渝丰,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称可以代缴社保,办理成都购房资格。2019年12月14日收取被害人何某某3.3万元代缴社保资金后当天即用于赌博。后在何某某要求退还3.3万元的时候,谎称要交齐剩下的3万元社保代缴金才能办理退款。2020年2月10日刘某某在本市武某某上风港时代广场收到何某某转账的剩余3万元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后在不能退还资金的情况下失联。2020 年7月10日,民警在本市双流区华府大道三段1189 号门口挡获刘某某。刘某某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