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现住址同上。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2 月份至2017 年4 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采用用微信号冒充古玩商家和在古玩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出售古玩信息的方式,主动添加他人微信好友或吸引他人添加其微信为好友,使用不存在的古玩商品与之进行买卖磋商,骗取信任。刘某某在通过微信转账接收被害人所支付货款后,将被害人微信号拉黑或删除。采用上述方式,刘某某共实施诈骗作案6 起,涉案总价值2.0507 万元。分述如下:
⒈2016 年12 月10 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微信号“ l368**** ”冒充古玩商家骗取河南省金水区被害人王某某7200 元。
⒉2017 年1 月1 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微信号“ 1368****"冒充古玩商家骗取广西省港北区被害人彭某某5087 元。
⒊2017 年1 月12 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微信号“ 1368****"冒充古玩商家骗取江西省广丰区被害人彭某甲1000 元。
⒋2017 年1 月30 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微信号“ 1368****"冒充古玩商家骗取湖南省醴陵市被害人赵某某1520 元。
⒌2017 年3 月18 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微信号“ 1368****"在“运河之都,古玩天地”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出售古玩信息,骗取郭某某3700 元。
⒍2017 年4 月8 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号“ 1368****"冒充古玩商家骗取山东省栖霞市被害人刘某甲2000 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主动到庆云县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退赔被害人郭某某37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前科情况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刘某某、郭某某等人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手段诈骗他人财物2.0507 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不翻供,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洪瑞
2021年3月18日
附件:⒈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
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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