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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号,2019年6月因涉嫌诈骗罪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 年9 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公司在旺苍有一个修建河堤堡坎的工程,其“舅舅”与该公司的老总关系好,可以将工程介绍给被害人王某某去做。9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帮王某某垫付保证金4.5万元,王某某只需要再拿出5000元凑够5万元保证金就能够拿到该工程为由,骗取王某某5000 元。

2 、2018 年9 月25 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无钱归还欠杨某某的5000钱,遂以帮王某某垫付了保证金为由,要求王某某帮其还钱,后王某某采用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帮刘某某还了杨某某5000元。9月29日、30日刘某某归还王某某1500元。

3 、2018 年10 月,被害人王某某要求面见其“舅舅”和公司老总了解工程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便找到李某某冒充其“舅舅”、赵某某冒充**公司的“李总”配合其一起演戏,致使王某某继续相信修建河堤堡坎工程的真实性。

4 、2018 年9 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王某某前期垫付保证金而无钱使用、跑修建河堤堡坎工程关系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2300元。

破案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以退赔被害人损失1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欠条、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可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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