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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职员,江西省**县**乡**路**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还清家庭债务,利用其曾在荔湾区流花路小学任教的身份,从2018底年至2019年6月,以能办理流花路小学学位为由,骗得5名被害人共人民币15万元后逃匿。

一、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骗得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座**房的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8000元后逃匿。

二、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骗得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房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逃匿。

三、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骗得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半岛**栋**房的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2000元后逃匿。

四、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骗得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路**里**号**房的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逃匿。

五、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骗得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里**号**房的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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