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3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一起在本市石碣镇购买足球彩票,彩票单据由刘某甲负责拿。后刘某甲虚构中了两注一等奖(每注500万元)而拿奖金需要手续费等理由,先后骗取刘某乙现金共计约300000元。
二、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与被害人刘某丙合伙投资养殖场、伪造成鱼购销合同,先后多次在本市石碣镇刘屋村骗取刘某丙投资款共计500000元。
三、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与被害人刘某丁合伙投资鸡、鸭、鱼场,先后在本市石碣镇刘屋村骗取刘某丁投资款共计518250元。
四、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与被害人袁某某合伙投资养鸡场,先后在本市石碣镇刘屋村骗取袁某某共计约1574325元(其中转账共计884325元、现金共计约6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刘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刘某戊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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