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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寨蝉,案发前租住在平远县**镇**队**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微信号(woainiw*********,绑定的手机号码为1990257****)添加被害人姚某某为微信好友,刘某某谎称自己叫“林某某”,平远县**镇人,未婚,想找个男朋友;同月24日,二人在微信上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在取得姚某谋的信任后,刘某某虚构其生病住院要做手术以及缺钱吃饭等各种理由向姚某某借钱,但又以种种理由拒绝与对方见面、通电话。从2020年2月22日开始,姚某某使用其微信号(yww199*****)前后79次给刘某某的微信号共转账了人民币115057.08元。同年3月5日,刘某某从诈骗所得的款项中转账人民币4万元给其丈夫吴某某(另作处理)购买了一辆二手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轿车(车牌号:粤M·*****)。同年3月19日,姚某某意识到可能被骗后要求刘某某还钱,刘某某就将姚某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并更改了作案用的微信号,姚某某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平远县**镇**道**号楼**室租住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依法扣押了吴某某持有的粤M·*****黑色丰田牌凯美瑞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静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静美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

检  察  官:张  利

                              检察官助理:李  仙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静美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肆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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