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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镇**村**号。2014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9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卖二手车,并将其从网上下载的二手车视频在其快手 “爱你足够”中发布。被害人乔某某看见此视频后添加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账号:ww112407**** 昵称:二手车交易)欲购买该车。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交定金为由骗取乔**500元,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又通过另一个微信(账号:wxid_0x08jpxber**** 昵称:好运连连)分三次骗取被害人乔某某购车款38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乔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2、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卖二手车,并将其从网上下载的二手车视频在其快手“爱你足够”中发布。被害人梁某某看见此视频后添加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账号:ww112407****昵称:二手车交易)欲购买该车。2020年2月11日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定金、购车款、过户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梁某某705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梁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3、2020年1月19日, 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卖二手车,并将其从网上下载的二手车视频在其快手“洪洞驰驭锋哥”中发布。被害人武某甲看见此视频后添加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账号:ww112407**** 昵称:洪洞驰驭锋哥)欲购买该车。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定金、购车款、运费、审车费、过户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武某甲749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武某甲的联系方式拉黑。

4、2020年2月16日, 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卖二手车,并将其从网上下载的二手车视频在其快手 “爱你足够”中发布。被害人胡某某看见此视频后添加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账号:wxid_0x08jpxber****  昵称:好运连连;账号:ww112407**** 昵称:二手车交易;账号:wxid_uw4rkiq3hk**** 昵称:烈焰红唇)欲购买该车。2020年2月16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定金、购车款、运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91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5、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卖二手车,并将其从网上下载的二手车视频在其快手 “爱你足够”中发布。被害人史某某看见此视频后添加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账号:ww112407**** 昵称:二手车交易)欲购买该车。被告人刘某某以与被害人史某某置换被害人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需额外支付差价、被害人车辆需修理等为由骗取被害人57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史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6、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卖二手车,并将其从网上下载的二手车视频在其快手“爱你足够”中发布。被害人王某某看见此视频后添加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账号:ww112407**** 昵称:二手车交易)欲购买该车。被告人刘某某以交定金、购车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5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7、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快手“爱不解释”直播时认识被害人周某某,并使用微信(账号:ww112407****)添加周某某为好友,以可以办理太原市居住证为由伙同郭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800元。后刘某某便不再与周某某联系。

8、2019年 1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账号wxid_wr37rw0h4a**** 昵称:爱不解释)添加被害人武某乙,并冒充被害人武某乙好友“小慧子”谎称其有急事需要用钱,骗取被害人武某乙76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武某乙联系方式拉黑。

9、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快手上看到 “阳泉鸿鑫车业”的快手账号发布二手车视频出售,便谎称其为“阳泉鸿鑫车业”卖家,通过微信(账号:ww112407**** 昵称:二手车交易;账号:xindeqidia**** 昵称:起点)添加被害人李某甲为好友,并以交定金、购车款、过户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3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10、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快手上看到 “艳彬汽车搬运工”的快手账号发布二手车视频出售,便谎称其为“艳彬汽车搬运工”卖家,通过微信(账号:ww112407**** 昵称:二手车交易;账号:wxid  0x08jpxber****  昵称:好运连连)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并以交定金、购车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5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1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快手上看到 “小史车行”的快手账号发布二手车视频出售,便谎称其为“小史车行”卖家,通过微信(绑定手机号:1362061****)添加被害人李某乙为好友,并以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6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联系方式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7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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