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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乡**村**巷**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给被害人郝某某找工作,需要交纳好处费、保证金、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车辆通行费、车辆押金、拉罐头押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共计21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218100元,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占丽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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