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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1********,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县**政府**,户籍住址:陕西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住陕西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6月1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伪造回迁安置手续等手段,骗取回迁安置房和安置费用,截至2019年8月,分多次骗取拆迁补偿等费用94320元以及回迁安置房一套(评估价:45.9万元)。赃款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志文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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