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0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2月28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4日。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肉交所”APP等互联网软件,发布广告或依据他人发布的求购信息寻找目标,虚构自己有猪产品可对外贩卖的事实,采取收取定金或全部货款后拒不发货并失联的手段,诈骗高某某、宗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0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骗取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于某某46410元,一个月后经于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刘某某归还3000元及价值约15000元的3吨猪肺、8吨猪肝。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骗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白某某25000元,当月白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刘某某归还3000元。
3、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高某某人民币5000元。
4、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宗某某50000元。
5、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张某甲508030元。
6、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刘某甲90000元。
7、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朱某某120000元。
8、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吴某某20000元。
9、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河南省鹤壁市张某乙250000万元。
10、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河北省定州市张某丙50000元。
11、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重庆市荣昌区廖某80000元。
12、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王某某170000元。
13、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骗取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蔡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慧
检察官助理张勋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散页材料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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