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济南市章某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章某市****有限公司从事预算工作,2015年9月因故被辞退,后长期无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2018年3月至8月,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经人介绍先后向被告人刘某某问询购买、安装电力变压设备事宜,于是被告人刘某某产生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没有经营电力变压设备的资质和渠道,虚构可以为他人购买、安装变压器以及系章某市****有限公司员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定金、预付款,共计78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被害人孙某某因经营需要安装变压器,经曹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孙某某安装3台200KVA变压器的事实,要求其交付定金,2018年3月13日被害人孙某某将40000元定金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再次虚构进场安装变压器的事实,要求其继续支付定金,2018年5月4日被害人孙某某将20000元定金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将60000元定金全部挥霍。
2.2018年7月,被害人李某某因经营需要安装变压器,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冒充章某市****有限公司员工,虚构可以为被害人李某某安装1台废旧200KVA变压器的事实。2018年7月30日以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收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定金8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8000元定金全部挥霍。
3.2018年8月,被害人王某某因经营需要安装变压器,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冒充章某市****有限公司员工,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王某某安装1台废旧200KVA变压器的事实。2018年8月6日以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收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预付款10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10500元预付款全部挥霍。
经查明,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玲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1315313****)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