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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刘念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念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念德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虚假投资平台,捏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专家的身份等虚假信息,诱骗众多被害人进行“期货投资”,骗取钱财。现已查明孟某某被骗取4万余元,间接损失300万余元;何某某被骗取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证言。

3.同案犯曾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孟某某、何某某陈述。

5.被告人刘念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念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念德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贰册

3.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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