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津市*甲公司打工期间,负责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2018年4月在该业务办理完成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子侯某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抵押贷款延长还款手续,但需交纳还款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5月4日、5月28日,侯某某在本市南开区**路自己经营的*乙店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两次转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再次联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子侯某某,谎称贷款延期手续已经办理完成,需要再交纳手续费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7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和平区*乙饭店附近,通过扫微信收款码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2018年7月,被害人张某某接到贷款公司逾期还款通知,发现该贷款延期手续未曾办理,遂向被告人刘某某索要还款保证金及手续费,被告人刘某某归还被害人张某某之子侯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经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保国
检察官助理:张洪秋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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