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克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微信好友“李某某”(真实身份不详)的办理毕业证广告。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龙某某因想给自己儿子赵某某办理专科毕业证,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刘某某称能够办理,收取龙某某人民币6,500元。转账后,刘某某询问“李某某”是否可以办理大学毕业证,“李某某”答复无法办理。2019年3月29日,刘某某在明知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在龙某某提出办理本科毕业证时,谎称加钱可以办理,再次收取龙某某人民币5,000元。在龙某某反复催促下,刘某某拒不退还钱款,并将龙某某微信删除。以上11,500元被刘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月21日10时许,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人龙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刘某某微信截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龙某某银行流水、扣押清单、说明、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刘某某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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