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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吉林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大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陈某甲、孙某甲(另案处理)夫妻二人注册成立吉林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与普庆路交汇处租赁民居,招聘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上述四人取保候审)、孙某乙、杨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宋某某、赵某某(该二人在逃)等人,明确分工、层级和工资提成标准,冒充中华医学会的主任,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全国各地的中老年患者兜售伪造的中华医学会会员卡和益安宁丸、熊胆粉、中药包等药品。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在该公司担任二部销售组长,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施某某、柏某某、武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等人共计人民币43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清单、被害人指认购买药品、指认中华医学会会员卡照片、快递单据、报案材料、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药业有限公司文件、孙某甲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销售记录、**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出库单、入库单、吉林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孙某甲、孙某乙、杨某某、何某某、李某甲、汤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施某某、柏某某、武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姜海春

2020年 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4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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