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105221990********,家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系村民。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5221980********,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村,系村民。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大队抓获,2016年12月30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已判刑)、刘某丙(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在共同预谋后,通过邮递中奖单的诈骗方式实施诈骗。4月22日华阴市罗敷镇十冶生活区居民陈某某通过快递收到一封金额为100万元的“养生堂”中奖宣传单,刘某乙等人以虚构陈某某中奖100万为由,骗其将4万元公证费通过银行汇给刘某乙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刘某甲从银行取出1万元、张某甲与李某某从银行取出3万元,共计所得赃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保健品中奖宣传单、手机等物证;2. 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张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的供述;6.指认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春玲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华洲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3.起诉书13份及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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