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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龚承,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男,35岁)办理北京户口需要经费为由骗取钱款,被害人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等地先后向刘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322124元,钱款均用于刘某某偿还债务。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刘某某的亲属赔偿周某某人民币325000元,周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瑶
代理检察员:  李爽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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