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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捕前租住包头市青山**区**村。2020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至2020年年初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投资理财、信用卡套现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齐某某158607.28元。以投资彩票站、筹集孩子学费、买房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左某某(系被告人刘某某初中同学)193436.51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诈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导致无法归还,两名被害人多次催要无果后,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共计诈骗金额为352043.7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齐某某平安银行尾号2785的信用卡, 2020年2月17日为止透支本金64149.07元。

2、2019年3月底至5月底,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齐某某平安银行尾号6498的信用卡,透支4857.11元。

3、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齐某某(户名高某某)平安银行尾号3772的信用卡,透支30000元。

4、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齐某某15000元。

5、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齐某某包商银行尾号6595的信用卡,透支10485.10元。

6、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齐某某包商银行尾号1942的信用卡,透支11716元。

7、2019年5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齐某某平安普惠贷款20000元。

8、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齐某某2400元。

9、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被害人左某某招商银行尾号为5707的信用卡,透支59942.08元。 

10、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被害人左某某包商银行尾号6935的信用卡,透支19999元。 

11、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被害人左某某浦发银行尾号为9580的信用卡,透支9495.43元。

12、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使用被害人左某某招商银行尾号8460白金信用卡,透支55000元。

13、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诈骗被害人左某某30000元、13000元和6000元三笔钱款,合计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被害人信用卡、钱款的事实经过。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齐某某从高某某的信用卡中陆续透支13000余元的事实。 

3、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齐某某、左某某之间关于透支信用卡、催促还款的事实。

4、书证一组:账目明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银行流水、信用卡还款提醒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透支使用2名被害人信用卡的情况。

5、书证借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左某某出具欠款凭证的事实。

6、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辨认笔录,证实齐某某、高某某能够辨认出刘某某。

8、书证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9、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诈骗被害人齐某某、左某某的事实经过。

10、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过传唤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春芝

2020年8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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