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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29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隐瞒自己婚史,以单身男人身份,通过百合网认识了张某甲,以谈恋爱名义与张某甲交往,期间刘某某编造看病、父母工程用款、办理遗产手续等借口多次骗取张某甲钱款合计995000元。张某甲发现被骗后从刘某某处挽回损失477800元,有517200元刘某某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3书证;

4证人张某乙、刘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2017年8月30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银行卡5张。

3.材料4份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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