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2005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11月18日减刑释放。2015年9月15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楼**店**房内趁沐足之机,在服务员黎某某前露出携带的假金碇、“遗书”等物并编造以金碇抵押借钱等谎言从而获取黎某某信任,骗得黎某某的2000元人民币后逃离。
2.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假金碇等物伙同“**”(另案处理)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店,由刘某某入内寻找作案对象,“**”在外等候。刘某某在**店内故意在服务员杨某某前露出携带的假金碇等物并编造在工地打工时捡到金碇、没钱回家、以金碇抵押借钱等谎言获得杨某某信任,骗得杨某某4900元人民币后逃离。得手后,刘某某分得2600元。
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并在其身上起获874元人民币、假金碇三块、伪造的遗书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假金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