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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2019年6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常市**镇以调剂中华牌香烟、借款的名义,两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男,41岁)人民币50,000元;

2. 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常市**镇以调剂中华牌香烟、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女,56岁)人民币1,379.5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2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1,379.5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5日在大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1.​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孙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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