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2019年6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常市**镇以调剂中华牌香烟、借款的名义,两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男,41岁)人民币50,000元;
2. 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常市**镇以调剂中华牌香烟、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女,56岁)人民币1,379.5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2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1,379.5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5日在大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1.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孙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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