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6月1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06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出售回迁房屋为由,开始向被害人赵某某收取购房款,2017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将约定出售给被害人的房屋卖给他人后,仍以收取购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书证、民事调解书(2016)内2221民初3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押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9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7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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