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其认识上蔡县人民法院院长,以能够帮助因打架被刑事拘留的张某某从看守所出来为由,骗取张某某妻子邱某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邱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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