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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赵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虚构其父亲刘某某病重、亡故需用钱为由,向其游戏好友被害人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并将赵某某微信及电话拉黑。被告人刘某某骗取的人民币15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借款及日常开销。案发后,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两份、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书及病例复印件、谅解书及收条;

(二)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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