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在校学生,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营**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邓州市**大厦**房间的河南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为非法获取公司营销的***游戏玩家的提成,使用昵称为“这*****是外套” (微信号:xa****-52)的微信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冒充虚假的女性身份以网恋的形式诱骗张某某在其推荐的***游戏中充值44614元,期间刘某某为达到让张某某在***游戏内提高充值数额的目的,欺骗张某某该***游戏账号可以在不玩以后进行售卖,并在此期间登陆该玩家游戏账号配合以恋人的身份将张某某充值至该游戏的金钱全部以购买游戏装备的形式消费。案发后,刘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刘某某公司工资明细、刘某某账户明细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 盈
冯 凯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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