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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其分别于2009年9月29日、2010年6月19日因赌博被处以罚款伍佰元;于2005年10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以办理澳门劳工证为由,共骗取谭某某、吴某某9200元,事后刘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搪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定从重。刘某家属已赔偿9200元给被害人吴某某、谭某某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8月1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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