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街**委**组。曾因诈骗罪,2016年3月2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10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正式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郑某某2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郭某某6万元人民币以及被害人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到案后称自己没有能力为别人办理正式工作,所骗钱财均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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