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滑县**镇**村村民,被害人段某某系山东省东明县人,段某某自己有大车从滑县拉石子贩运。2018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向段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助段某某的货车逃避滑县交警及交通部门的查处,即便被查处也由其负责处理,不用车主出钱,以此为由收取段某某每车每趟“带车”费用300元,至 2018年6月上旬,刘某某共计收取段某某“带车”费人民币6300元。2018年6月8日,段某某的两辆货车被查处,段某某联系刘某某要求其予以解决时,刘某某不接电话,失去联系;
赵某某系山东省菏泽市人,其有三辆货车自浚县拉石子贩运。2018年6月8日,刘某某向赵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助赵某某的货车逃避滑县交警及交通部门的查处,即便被查处也由其负责处理,不用车主出钱,不扣司机分,不割车,不卸货,每辆车每趟收取“带车”费300元。当晚,赵某某的三辆货车因超高等原因被滑县超限站查扣,赵某某便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向其索要16000元钱,称为其处理事,如果处理不了钱再退回。6月10日,赵某某给付刘某某16000元,刘某某随将钱用于其个人车辆出事故赔偿使用,之后,赵某某多次催促刘某某处理其车辆被超限站查扣一事,刘某某假称滑县超限站站长被查处为由推托,7月初,赵某某自己到滑县超限站,将车辆被查扣一事处理完毕,其向刘某某追要16000元时,刘某某以将钱转到合伙人手机,合伙人被纪委抓起来,其不在安阳等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钱。2018年8月7日,赵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14日,刘某某退还赵某某人民币16000元。2018年9月6日,滑县公安局对赵某某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照片两幅,刘某某签署的欠条照片一幅;2.刘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住院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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