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市场西段,2019年9月3日因诈骗罪被商丘市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止)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漯河市一茶馆内,以卖商水县**乡**村河堤上的树木为名,伪造商水县**局印章,对尚某某实施诈骗11万元整。
2、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漯河市一饭店里,刘某某又以卖商水县**乡**村河堤上的树木为名,伪造河南省商水县郝岗乡**村村委印章,诈骗吴潘某8.4万元;两次共计194000元,系漏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顶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诈骗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本次犯罪属于漏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提起公诉。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闫向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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