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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籍贯: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区**里**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秦某某市**区**里**栋**单元**号,个体,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有如下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朋友认识了陈某某,刘某甲对陈某某谎称自己在秦某某市山海关区胶管厂运输胶管,每天都有活干但需要每半个月垫资29000元,连本带挣的共计32600元。陈某某信以为真,于月初向刘某甲转款29000元,2017年7月22日刘某甲将32600元转给陈某某后,又以垫资为由让陈某某先后两次转款29000元,共计58000元,后刘某甲给陈某某转回一笔3600元利润,一笔3640元利润。刘某甲收到陈某某的转款后并未将该款项用于胶管运输,陈某某被诈骗47160元。

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邀请吴某某对秦某某市抚宁区代山头村的养牛场进行中投资养牛,吴某某认可后陆续投资人民币21万元,约定由刘某甲负责买牛以及饲料并定期报告养牛情况,一年后卖出双方分成。2018年8月18日,吴某某到牛场进行查看后发现牛场里面的牛全部卖出,但刘某甲对吴某某谎称牛场经营正常,至今也并未分红。

3、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沸腾鱼香饭店通过崔某某介绍认识了干个体的沈某某夫妇,刘某甲对沈某某夫妇谎称自己承包了辽宁葫芦岛圣戈班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并称该合同约定辽宁葫芦岛圣戈班石膏建材有限公司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都是由刘某甲管理运营。沈某某夫妇信以为真,与刘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由沈某某夫妇管理运营辽宁葫芦岛圣戈班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有几车货物就打几车的运费,挣取出厂价与发货价扣除税点和好处费的差额利润,截止到每月28日结算。自2018年1月24日开始截止到2018年5月8日,沈某某以及其妻子胡桂芝在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锦江苑1栋1单元1702室通过手机网银的方式共向刘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内转款783900元,刘某甲转给沈某某家289300元。刘某甲收到沈某某夫妇的转账后,立即将银卡内的款项通过银行柜台、ATM机等方式取出,但并未将款项用于辽宁葫芦岛圣戈班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沈某某夫妇被骗金额为494600元。

4、2018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找到吴某某谎称其认识辽宁葫芦岛圣戈班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能够联系到业务运输。吴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6月11日以谷某某的名义与刘某甲、夏某某(谷某某的朋友)签订了协议,约定谷某某投资人民币10万元,刘某甲投资5万元、夏某某投资30万元,每月分红一次。吴某某将40万元交给刘某甲,后又按照刘某甲增加投资的要求于2018年7月2日将5万元运输石膏板的线路运营费转给刘某甲。吴某某共计转给刘某甲47万元,刘某甲以分红名义转给吴某某49900元。刘某甲收到吴某某的47万元投资款后,并未将该款项用于秦某某秦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物流业务为辽宁葫芦岛圣戈班石膏建材有限公司运送石膏板。吴某某被诈骗42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及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7.1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捌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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