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1-33-2室内,以给被害人周某甲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工作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张某某、洪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