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巷**号,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7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虚构身份、个人经济实力和人脉关系等方式,以出售沿街房、公司付款装修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费某某等人款物或费用共计人民币16555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等人谎称自己和其妻子是现役军人、团级干部,同时谎称自己是日照**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助理且手里有很多建设工程。被害人徐某某、申某甲等人对刘某某的身份深信不疑,并与被告人刘某某以姐夫、姐姐和弟弟相称。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刘某某先以公司买车的名义向被害人徐某某购买二手车,后又谎称卖给徐某某沿街房,用车辆抵顶沿街房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车辆13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168929元。在骗取车辆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又以收取沿街房门窗费、投保车险、房产证办理或借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申某甲、申某乙款物共计人民币397520元。以上共计1566449元。
2.2019年5月17日,在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等人车辆、款物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以日照市**物业的名义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别墅装修合同,假意为徐某某免费装修位于日照市**小区的D1-107别墅,后又向从事房屋装修的被害人费某某谎称自己是部队团级干部、日照**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由公司付款装修该别墅,同时故意显示自己与徐某某的亲密关系,以自己将要购买的两套别墅也交由费某某装修等方式,诱使被害人费某某垫资装修该别墅,共骗取被害人费某某房屋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89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照片、军装照片等物证照片;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刘某乙、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申某甲、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李成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页、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武警夏长袖衬衣、武警夏常服裤子、武警春秋常服上衣、武警春秋常服裤子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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