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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晚,被告人刘**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野县**镇**村村民马**家门口处,撞在马**放在路上的树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锁骨、左胸骨、左尺骨鹰嘴骨折,后两次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刘**明知其不符合城乡居民医疗报销条件,故意隐瞒交通事故有第三者责任,谎称自己系摔伤,骗取住院报销费共计1691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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