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乡**村**组,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原系常德**公司员工,2018年4月1日被该公司劝退,被害人覃某某是之前找其买房子的客户,同年4月9日,刘某某隐瞒自己已被劝退的事实带覃某某看了杜某某位于本市武陵区**栋**单元**室的房子,覃某某看完之后有购买意愿,刘某某让其先转5万元定金到其朋友余某某的账户上,并谎称余某某系杜某某的丈夫,后覃某某一直催刘某某办理购房手续,而杜某某无意买房,刘某某遂伪造了一份姓名为杜某某的身份证,及有余某某和杜某某签名的购房合同提供给覃某某,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购房手续,同年5月份,覃某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多次找刘某某交涉,刘某某才将事实告知覃某某并表示自己会还钱,后因刘某某表示自己无还款能力,覃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房产查询证明、购房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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