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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以昵称为“虎**”的卖家身份,发布了以4000元价格出售二手奔驰a200轿车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庞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与刘某某联系同意购买该车,并使用支付宝在“闲鱼”平台支付4000元购车款。其间,被告人刘某某向庞某某谎称自己叫“邵某某”,并给庞某某发了“邵某某”的虚假身份证件,并称车辆在“****车行”存着。后刘某某向庞某某谎称其本人先收到款才能发物流送货,诱骗庞某某在未实际收到货物情况下,在“闲鱼”平台点击“确认收货”,以此方式骗取该4000元购车款。

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实际给庞某某发货。庞某某未收到该车,遂在“闲鱼”平台举报刘某某,导致刘某某“闲鱼”账号被封。被告人刘某某又向庞某某谎称因账号被封其要报警,诱骗庞某某向其转账1000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又编造出售老款奥迪A6轿车的虚假信息,让庞某某再转账10000元就可以发货。庞某某同意后,向“闲鱼”平台转账10000元。刘某某在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又让庞某某在“闲鱼”平台点击“确认收货”,并随后编造“车已通过速腾物流发出”、“车盖着车衣”、“车到了广东”等谎言的方式,骗取庞某某该10000元购车款。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庞某某15000元,刘某某取得了庞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页证据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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