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因犯绑架罪被朔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宁武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其释放,同年1月21日宁武县公安局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同年1月27日本院出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2020年1月31日宁武县公安局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同年2月14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认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同年3月20日宁武县公安局对刘某某依法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朔州市朔城区的普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将自已名下的一辆红色现代华泰圣达菲越野车(车牌号晋F****8)作为抵押向该公司贷款22200元,刘某某将车辆的登记证书交由公司保管,该公司给车辆安装GPS定位装置并留下一把备用钥匙,合同约定刘某某每月向贷款公司结本息,但刘某某并未实际归还该贷款。后刘某某萌生了将该车转卖他人的想法,便以车辆登记证书丢失为由去机动车管理部门补领了该车的登记证书,并将安装在车上的部分GPS定位装置拆除。2017年8月5日,刘某某来到宁武县诚信二手车门市部与葛某某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刘某某以18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葛某某。事后刘某某将卖车款挥霍。由于刘某某一直未能按时归还普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8月27日0时许,从诚信二手车门市部门口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葛某某无法联系到刘某某。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葛某某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上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岚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760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情况说明一份1页;
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原件;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