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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3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编造承揽碧桂园工地和经营化妆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先后骗取刘某乙信用卡3张,刷卡消费和办理贷款共计31224.19元,逾期不还,该款被刘某甲挥霍。因贷款公司和银行催收,刘某乙还款10050.63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其父亲住院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女,**人)的银行卡3张,刷卡消费和办理贷款共计18000元,逾期不还,该款被刘某甲挥霍。因贷款公司和银行催收,李某某还款20644.89元。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其父亲看病、工地需用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平安银行卡1张,两次消费共计5000元,逾期不还,产生利息480元。该款被刘某甲挥霍。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艳婕

代理检察员马尚彪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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