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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手机APP,冒充年轻女性和被害人陈某某互加好友,并以“谈恋爱”名义与其交往。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以借款、考验对方真心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5653元,后将骗取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人代其偿还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可

                                                         王利娟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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