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给冠县清泉街道东街村的崔某某,双方认识后,被告人刘某某带两个人冒充是自己的父母到了崔某某家里相家,并和崔某某的家人在冠县“贵族食府”饭店一起见面吃饭。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在聊城**路西的***小区租住的楼房是自己买的,并让崔某某和其母亲姚某某到其租住的楼房相家,最后以订婚为由骗取崔某某彩礼钱3万左右,彩礼到手后,被告人刘某某逃匿,不再和崔某某联系。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增宪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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