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捕前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村**号,无业。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快手直播平台,以收到货款后不发货的方式,骗取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被害人杨某某的购买纪念币款6450元。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快手直播平台,以在真纪念币中掺入假纪念币、收到货款后不发货的方式,骗取吉林省德惠市的被害人程某某的购买纪念币款9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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