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退回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转业手续需要给领导送礼、帮班长还信用卡、缴纳物业费、还信用卡、周转用钱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闫某某借款,隐瞒将闫某某给其的大部分钱款用于大话西游游戏充值的真相,并承诺用即将下发的转业费来还欠款骗取闫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取闫某某人民币442200.73元。刘某某实际将转业费用于游戏充值及其他消费。
2019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安阳市**洗浴中心**楼**房间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房屋赠与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如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超艺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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