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洮南市**小区张某甲家,刘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甲能办理驾驶证为名先后两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6500元钱。案发后,全部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谭某某、田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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