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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末,被告人刘某某在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五间房村统计黄豆种植面积时,向村委会虚报15亩黄豆种植面积,骗取了黄豆种植补贴款6,0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返还2,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剩余补贴款4,000.00元全部返还。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马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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