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2********,回族,大专毕业,个体,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路***号,住南阳市信臣路**楼。因涉嫌诈骗,2019年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4月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安排学生上南阳市第十五小学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2000元。
2、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安排学生上南阳市第十二小学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5000元。
3、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安排学生上南阳市第十二小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
4、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安排学生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15000元。
5、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安排学生上南阳市一高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0000元。
6、2017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安排学生上南阳市第十五小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
7、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以挂好车牌号为由,分别于2016年、2017年4月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42600元。
8、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承包工程、物业管理招标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30000元。
9、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安排学生上南阳市第十五小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9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慧娟
检察员:刘光宇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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