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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3199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虚构同学乔某某在郑州做信用卡业务非常挣钱,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初中同学被害人史某某的信任让其投资,史某某用微信、支付宝给刘某转账几十笔,本金共计398200元,刘某用于个人投注时时彩,全部亏损。现被害人损失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乔某某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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