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南涧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5日决定对刘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南涧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丽江市永胜县公安局负责执行。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电话内相互认识后互有好感,为刘某某行骗张某某打下可乘之机。2018年1月至4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因欠朋友崔某某钱为由,在电话中向张某某要钱,向张某某提供了崔某某的农行储蓄卡账号。然后用自己使用的电信号码1773175****与被害人张某某通电话。当张某某认为1773175****电话中的女人是“崔某某”后,刘某某予以默认。刘某某于2018年3月9日生下儿子以后,用自己使用的移动号码1524097****与被害人张某某通电话,称自己的孩子被崔某某抱走。然后用自己使用的电信号码1773175****以“崔某某”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通电话,称抱着她人的孩子被公安机关抓获要缴纳罚款等为由对张某某行骗。被害人张某某在南涧县南涧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富民街分理处的ATM机上往崔某某的农行储蓄卡账号内打款,于2018年2月22日至3月6日分13次打款合计74200元,于2018年3月13日至4月14日分37次打款合计151900元,打款50次共计人民币226100元。打入崔某某卡内的人民币226100元,被崔某某取出后扣除刘某某应偿还给其的金额外已转给刘某某。案发后,刘某某退缴部分赃款人民币92900元,已归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22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人民币92900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绍龙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电话159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交光碟4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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