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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刘*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居委会居民小组**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刘*甲假冒武文龙之名,虚构合同以转让出售房屋为由陆续骗走被害人刘*甲16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丙、郭**、王**、武**、范**、颜**、张**、田**、王**、李**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乙、李**陈述;4.被告人刘*甲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刘*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甲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甲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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